有关独立保函纠纷的相关的规定(六)

发布时间:

2025-12-25

  为正确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对外开放,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独立保函纠纷,是指在独立保函的开立、撤销、修改、转让、付款、追偿等环节产生的纠纷,潇耀律师将对相关内容进行介绍,仅供参考。

 受益人和开立人之间因独立保函而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开立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独立保函载明由其他法院管辖或提交仲裁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根据基础交易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或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独立保函欺诈的情形:1、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2、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3、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4、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5、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或处理止付申请时,可根据当事人所主张的独立保函欺诈之具体情形,对基础交易的相关事实进行审查与认定。若保函申请人在独立保函欺诈诉讼中仅对受益人提起诉讼,则独立保函的开立人及指示人得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与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与。

 人民法院在审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时,如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且不存在下述情形:即“开立人于依指示开立的独立保函项下已善意付款的,对于保障该开立人追偿权的独立保函,人民法院不得裁定止付”,则应判决开立人终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被请求的款项。

 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应由被请求止付的独立保函之开立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已书面协议选择其他法院管辖或提交仲裁者除外。若当事人主张依据基础交易合同或独立保函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以确定管辖法院或提交仲裁,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