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独立保函纠纷的相关的规定(五)

发布时间:

2025-12-24

  为正确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对外开放,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独立保函纠纷,是指在独立保函的开立、撤销、修改、转让、付款、追偿等环节产生的纠纷,潇耀律师将对相关内容进行介绍,仅供参考。

 独立保函的申请人、开立人或指示人发现存在独立保函欺诈情形时,可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开立人住所地或其他对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款项;亦可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止付申请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须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并载明初步查明的事实以及是否准许止付申请的理由。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执行。因止付申请错误所致损失,当事人请求止付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止付申请人于止付裁定作出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独立保函欺诈纠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止付裁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就止付申请作出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应于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