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新规(六)
发布时间:
2025-12-11
为规范招标代理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共同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将对相关内容进行介绍,谨供参考。
招标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有权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关招标投标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反映,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核实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存在虚假情况的,有权向该代理机构设立登记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反映。设立登记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并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核查属实的虚假登记信息予以标注,同时将相关情况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根据投诉举报等情况对从事本行业招标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重点核实:1、代理机构是否满足从业条件;2、人员专职从业情况;3、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4、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售情况;5、招标公告发布情况;6、评标专家抽取情况;7、投标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8、中标通知情况;9、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开展代理机构评价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代理机构,依法保障代理机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评价信息的归集、使用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2、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评价标准;3、没有法定依据,以评价结果限制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的自主权,或者限制代理机构的经营自主权;4、其他损害招标人、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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