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新规(五)

发布时间:

2025-12-10

  为规范招标代理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共同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将对相关内容进行介绍,谨供参考。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严禁从事下列活动: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2、通过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3、与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串通,规避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4、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5、为特定投标人或特定潜在投标人谋取中标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6、向评标专家行贿;7、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8、其他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代理业务时,应通过法定媒介,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

 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妥善处理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如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处理异议事宜,应在作出答复意见前,将异议人信息、异议事由、拟作出的结论及相关法律风险告知招标人。

 若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客观如实反映招投标事实情况,并准确、完整地提供招投标相关资料。

 代理机构办理注销前,应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前,向招标人移交全部招投标资料,并在其设立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办理信息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