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新规(四)
发布时间:
2025-12-09
为规范招标代理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共同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将对相关内容进行介绍,谨供参考。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需求、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能力,从登记的代理机构中,自行择优选取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应当与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1、招标代理范围、权限、期限;2、项目负责人;3、代理费用收取对象、方式及标准;4、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渠道和方式;5、协助办理异议、协助处理投诉等要求;6、招标投标资料保存、移交等要求;7、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8、合同解除及终止情形;9、代理机构、招标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承担;若招标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有约定,则依其约定。代理机构不得将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围的费用纳入代理费用中。
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就受托事项遵循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对招标人的相关规定。如招标人提出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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