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新规(三)

发布时间:

2025-12-05

为规范招标代理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共同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将对相关内容进行介绍,谨供参考。

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编制招标文件、存储招标资料等所需要的办公条件;3、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4、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未违反规定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5、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等业务,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之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代理机构应自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的从业人员中,选定一人作为项目负责人。

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亦不得以他人名义执业。代理机构不得聘用已受聘于其他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