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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问题解释(二)

发布日期:2025-06-11 浏览次数:347次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 侵犯商业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侵犯商业秘密,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或者数额达到上述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