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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民企“五个一”专项活动之 案例普法(四)

发布日期:2023-09-15 浏览次数:362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在开展法律服务民企“五个一”专项活动中总结梳理了一些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供参考。

 

A公司起诉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拓展器材购销及安装合同书》,合同中约定由A公司承接B公司位于西安市外 的运动器材购销及安装项目,合同约定本次工程的总价款为12万元,签订合同后,3日内B公司向A公司支付6万元,运动器材运至指定地点后,B公司向A公司支付4万元;运动器材安装后,B公司向A公司支付2万元。

A公司购买了运动器材后运输至B公司指定地点进行安装,B公司完成验收并将运动器械投入了使用。但B公司仅向A公司支付了6万元,仍余6万元工程款尚未支付。

为此,A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B公司支付剩余的合同款项,另外支付6万元的违约金。

本案经过人民法院调解,最终A公司和B公司达成和解,A公司免除了B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义务,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剩余的合同款项和违约金。

本案在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在审理中,法官就案说理,成功说服A公司与B公司达成了调解,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二、案件评析

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签订合同双方经常会在合同中约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未按约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那么,违约金的数额多少算“过分高”呢?

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的相关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所以,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明显高企的违约金,可能也会面临不被法院支持的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