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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民企“五个一”专项活动之 案例普法(三)

发布日期:2023-09-14 浏览次数:399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在开展法律服务民企“五个一”专项活动中,总结梳理了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供参考。

甲某A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一、基本案情

甲某XX XX月XX日入职A公司, 岗位厨师,每月工资5000元A公司与甲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某日,甲某在工作期间右手被刀割伤,后经过A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并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三个月。甲某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要求A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二、审理情况

甲某在工作期间、工作岗位中受伤,属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A公司未为甲某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A公司应支付甲某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济补偿金、一次性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评析:

结合本案例,企业在劳动用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4、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劳动者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