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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民企“五个一”专项活动之 案例普法(二)

发布日期:2023-09-14 浏览次数:361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在开展法律服务民企“五个一”专项活动中,总结梳理了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供参考。

A公司起诉B公司等四家公司票据追索权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B公司向A公司采购一批铝单板材料,用于某项目的工程建设。A公司如约完成供货后,经结算货款总额为40万元,B公司向A公司背书转让了两张票面金额均为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

承兑汇票的情况为:出票人及承兑人为C公司,C公司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E公司提供保证。2022年1月D公司将两张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B公司又背书转让给A公司用于支付采购货款。

在两张承兑汇票到期后,A公司作为持票人承兑被拒。无奈,A公司将B、C、D、E四家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及利息。目前案件尚在人民法院审理中。

二、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超期未行使,追索权将消灭。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