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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新规(六)

发布日期:2024-04-01 浏览次数:159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而制定的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相关规定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网络、邮购等渠道购物:

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除上述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