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657次
前几期,潇耀律师已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今天,我们就房产之外的其他财产的赠与问题进行分析。
如果夫妻之间所赠与的财产是动产,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动产的物权变动原则上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因此,只要交付了赠与的动产财产,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也是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仅是对抗要件。因此,对该类特殊动产,在已经交付的情况下,不应以未办理转移登记为由,支持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上一篇:表见代理专题解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