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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赠与的房产可否行使撤销权问题专题(五)

发布日期:2022-11-10 浏览次数:623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存在相互赠与房屋的情况,通常会签订一份书面协议或做房产赠与公证,但却不一定办理过户手续。如果赠与方反悔的,赠与能否撤销呢?近期,潇耀律师将此事宜涉及的问题分为九个专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赠与房产,给受赠人造成一定损失,受赠人请求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并赔偿损失的,能否得到支持?

如果满足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赠与人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撤销赠与;如果房产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人民法院应判令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下,受赠人关于赔偿损失的请求,我们认为,赠与合同是单方无偿合同,赠与人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双方的利益是不对等的。如果判令赠与人赔偿因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赠与标的物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无疑会扩大这种利益的不平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