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09 浏览次数:609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存在相互赠与房屋的情况,通常会签订一份书面协议或做房产赠与公证,但却不一定办理过户手续。如果赠与方反悔的,赠与能否撤销呢?近期,潇耀律师将此事宜涉及的问题分为九个专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夫妻在签订房产赠与合同时,为防止赠与人反悔,有时会在赠与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该约定是否有效?
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是对整个有效赠与合同的否定,当然包括赠与合同中的放弃任意撤销权情况,该条款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前提是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赠与体现的是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签约前赠与人作为权利人,自愿放权任意撤销权的权利,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规定,故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
我们认为,后一种观点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赠与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受允许,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受到一定限制,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有效。受赠人据此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即使赠与房产没有办理公证,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