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一)
发布时间:
2025-10-09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的;
(二)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许可证件、支付结算等服务的;
(三)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快递、邮寄等服务的;
(四)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
(五)其他帮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形。
二、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酌情从重处罚:(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二)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的;(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三、 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一)认罪认罚的;(二)取得权利人谅解的;(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2026/09/29
2026/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