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相关规定(六)

发布时间:

2026-09-11

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制定《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就该办法相关内容作出介绍,供参阅。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服务的,应当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划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订立、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相关事项与消费者、投资者开展互动咨询。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收取网络营销服务费用应当遵循合理定价、质价相符的原则。

金融机构不得因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服务,免除自身就金融产品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未按规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损害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服务的,应当督促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强化风险管理,保障业务独立性、技术安全性,以及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安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恪守技术服务定位,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协助合作金融机构规避监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服务的,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遵循互联网平台资质能力与责任承担相匹配的原则,从业务资质、经营状况、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性及市场声誉等维度开展评估。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等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支付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