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相关规定(二)

发布时间:

2026-09-07

  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制定《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就该办法相关内容作出介绍,供参阅。

 除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并以醒目方式提示,金融产品仅向经许可区域内的客户提供。对经营区域有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对客户所在区域进行识别与审核,仅可向本机构注册地及设有分支机构区域内的客户提供金融产品。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应当接受金融机构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开展活动,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给其他机构。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消费者、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即将进入金融产品购买、金融服务使用环节前,应当进行显著提醒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长。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非法金融活动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实质从事货币、支付、吸收存款、放贷、保险、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情形。

 金融机构不得针对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活动,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的网络营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