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相关规定(一)

发布时间:

2026-08-12

  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7月24日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新修订的《解释》自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就相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参考。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10、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11、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12、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