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新规(三)
发布时间:
2026-07-30
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国务院制定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该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就该规定的相关内容予以介绍,以供参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为在其他国家(地区)开展投资活动的中国公民、组织,以及上述主体在投资目的地所投资企业、项目的中国籍员工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维护其正当权益。若投资目的地国家(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暴乱、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传染病疫情、恐怖袭击等重大突发事件,当地中国投资者及其所投资企业、项目的中国籍员工因人身财产安全遭受威胁、需要救助的,我国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敦促有关国家(地区)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中国公民、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协助。
国家鼓励投资者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方式化解与对外投资相关的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参与与对外投资有关的仲裁、诉讼活动,或是受到境外司法、执法机构的相关调查,确需向境外提供证据或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国家秘密保护、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出口管理、出口管制、司法协助等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法定程序。
若投资者在投资目的地国家(地区)遭遇与贸易相关的投资壁垒或其他投资经营障碍,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并可根据调查结果采取调整相关国别投资政策、禁止或限制相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国际服务贸易等措施。
任何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投资经营等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对应措施,保障我国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安全与正当权益,维护国家海外利益不受威胁与侵害。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决定将直接或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上述歧视性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相应措施。
外国组织或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违反正常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正常交易,或是对我国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合理剥夺或限制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正当权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开展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开展相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相关人员、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资格等措施。上述措施可以适用于外国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