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解释(六)
发布时间:
2026-07-24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就相关内容予以介绍,以供参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依据其与发包人订立的折价协议主张已经行使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2、建设工程可以折价;3、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4、折价金额与折价时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承包人请求确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并在判决主文中予以明确。建设工程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承包人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受偿范围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就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