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新规(五)
发布时间:
2026-06-25
为强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以及针对该行为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该规定。近期,潇耀律师对该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以供参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除另有规定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根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规模与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权限。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平台提供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在平台提供者住所地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可行使管辖权。由平台提供者住所地以外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不得再指定本行政区域内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要求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与监管执法相关的网络餐饮服务活动电子数据、技术监测记录等信息,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跨区域监管执法协作,对涉及多地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件核查、案件调查等事项,依照有关规定完成线索通报、调查取证、问题处置等工作。
2017年11月6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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