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新规(四)

发布时间:

2026-06-24

  为强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以及针对该行为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该规定。近期,潇耀律师对该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以供参考。

 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严格按照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且实际经营地址应当与经营资质证书登记的经营场所保持一致。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平台提供者提交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证书,不得使用虚假资质或者他人资质入网开展餐饮服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网店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店的招牌名称一致,应当在网店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店、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或前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公示信息真实准确。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应当在网店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注“无堂食”标识。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店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链接标识,保证相关设备正常运行,监控画面覆盖餐饮食品加工制作的关键环节。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具、饮具及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且应当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防范餐饮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开展配送业务的,应当对配送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培训与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配送对保温、冷藏或者冷冻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采取对应的贮存、配送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委托开展配送业务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开展贮存、配送工作。受托方应当对配送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培训与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配送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洁净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障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倡导配送人员参与社会监督,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平台提供者反映,并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