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相关规定(四)
发布时间:
2026-06-17
为正确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行使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制定出台《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就该解释的相关内容予以介绍,以供参考。
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驳回申请决定或者复议决定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予受理决定、驳回申请决定和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的期限为十五日,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驳回申请决定或复议决定时,依法应当告知而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权利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机关既不予答复也不履行相应职责的,申请人可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满两个月后提起诉讼。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是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述期限限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机关更正后,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更正职责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特别规定外,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登记记载的名称、公民身份号码等身份信息确有错误,向行政机关申请更正,行政机关接到申请后拒绝履行更正职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更正职责之日起提起诉讼。
对于冒名顶替等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的婚姻登记,相关当事人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婚姻登记之日起提起诉讼。
上一页
上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