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相关规定(三)

发布时间:

2026-06-16

  为正确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行使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制定出台《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就该解释的相关内容予以介绍,以供参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一)行政机关承诺作出或者改变行政行为;(二)因行政机关承诺作出或者改变行政行为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行政争议;(四)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者代理权;(五)其他不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告知的起诉期限长于法定起诉期限导致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的,属于“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行政机关告知起诉期限短于法定起诉期限的,按照法定期限执行。
  行政法律文书依法需要向不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但送达时间不同或者告知起诉期限不同的,起诉期限分别计算,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可于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延长起诉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申请行政复议等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提出延长起诉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张存在非因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