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二)

发布时间:

2025-09-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系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依据宪法而制定。本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将围绕“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的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2、被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3、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予以取缔。被取缔一年以内又实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件。

三、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