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八)
发布时间:
2026-05-18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施行以来,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司法实践,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就相关内容进行了介绍,以供参考。
受贿数额通常依据收受财物时的实际价值予以认定。以收受股票、股权等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的,若构成犯罪,其受贿数额按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的,受贿数额一般以涉案资产在案发时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之间的溢价部分予以认定。
对于真伪存疑的财物,以及珠宝、玉石、字画、手表、贵重金属等特定物品,应当进行真伪鉴定。对于价值难以确定的财物,应当进行价格认定。对前述特定财物,一般亦应进行价格认定;但若购买凭证齐全,能有效证明收受时实际价格,且行贿与受贿双方均无异议的,可不进行价格认定。经价格认定的财物,一般以认定价格作为受贿数额;但若系行贿人按受贿人授意购买特定物品后交付的,应以行贿人实际支付的购买金额认定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请托人财物,并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依照刑法规定以受贿论处。明知请托人具有不正当的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视为承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职务上具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应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不限于主管关系,亦不限于直接上下级关系,应根据该工作人员任职单位的性质、职能、所任职务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度安排、政策影响与实践惯例等因素综合认定。
以单位名义收受财物,但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或所收财物实际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一)经单位集体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二)由单位实际控制人或主管人员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
个人财产与单位财产高度混同,单位通过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实际由个人取得的,以行贿罪定罪处罚。
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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