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市住宅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一)

发布时间:

2026-04-22

为了预防居民住宅区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西安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规定》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4月1日起施行。

居民住宅区系指供居民居住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所构成的区域及相关场地,涵盖城镇居民住宅区与农村居民居住区域。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工作,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予以指导、支持与协助。

在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承担责任,并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承担共同责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1、遵守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服务合同中有关消防安全事项的约定;2、配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3、爱护消防设施,依照法律法规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 改造的相关费用;4、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5、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在居民住宅区内,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及餐饮等经营服务场所,应依据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安全出口并配置消防设施。

居民住宅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单位食堂,需依据相关规定,定期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及厨房灶具进行清洗维护,并对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状况进行检查,保存相关记录,以即时消除火灾隐患。若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必须采用符合标准的气瓶。气瓶的存放场所、气瓶与燃气器具的连接等,均须符合相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业主依法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时,应确保房屋满足相应的消防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