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二)
发布时间:
2025-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系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依据宪法而制定。本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将围绕“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的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1、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机车车辆设备及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2、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3、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桥梁、隧道、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4、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擅自设置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二、擅自进入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防护网,或者列车临近时在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轨道,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1、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2、在车辆、行人通行处施工时,未对沟井坎穴设置覆盖物、防围设施和警示标志,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设施和警示标志的;3、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设备等公共设施的;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明火升空物体,存在火灾事故风险且不听劝阻的;5、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存在危害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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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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