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新规(二)

发布时间:

2026-03-02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自2025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围绕相关规定进行解读,谨供参考。

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作为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经营者经常居所与登记记载不一致的,以经常居所作为住所登记。共享式地址、不具备实际居住条件的集中办公区等集群登记场所,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登记。

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简化或免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应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经营场所客观存在,并确认申请人依法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个体工商户可在登记机关辖区内申请登记一个或多个实体经营场所,但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除外。申请登记多个实体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应将全部实体经营场所记载于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辖区外从事依法需登记的经营活动的,应当另行设立个体工商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时,可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登记机关应在其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及以上网络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须逐一登记各经营场所。仅提供互联网域名访问、虚拟主机租用等服务而不提供实际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所提供网络空间地址,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