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新规(一)
发布时间:
2026-02-28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自2025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围绕相关规定进行解读,谨供参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登记机关)具体负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依法履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职责。
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
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须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材料、程序的有关规定。凡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个体工商户依法应予登记的事项包括: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姓名及住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其名称亦应依法登记。
个体工商户依法应予备案的事项包括:1、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参与经营家庭成员姓名;2、登记联络员信息。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登记联络员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号码及电子邮箱等常用联系方式,确保联络渠道畅通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