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程序(七)

发布时间:

2026-02-26

为依法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之相关规定,制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将对相关要点进行介绍,仅供参考。

应急管理部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没收较大价值非法开采的煤炭及采掘设备、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撤销执业资格、撤销岗位证书或其他较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且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所称“较大数额”“较大价值”的认定标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为准;未作规定的,对个人指2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指10万元以上。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应急管理部门告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并于听证会召开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如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期一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