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程序(五)

发布时间:

2026-02-11

为依法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之相关规定,制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将对相关要点进行介绍,仅供参考。

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职权或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线索时,应当进行初步核查,并于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事故类行政处罚应当在收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五日内立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检查。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提供虚假情况。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或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如被询问人或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盖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为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存在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等;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为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信息;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为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应急管理部门可指派或聘请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进行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