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程序(三)
发布时间:
2026-02-05
为依法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之相关规定,制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将对相关要点进行介绍,仅供参考。
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须依法执行,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如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且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应急管理部门可采取通知相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发出,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前述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时,除涉及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须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解除上述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或限期排除事故隐患的,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应在进行整改的同时,于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应急管理部门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整改期限届满时,应急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或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与应急管理部门复查人员共同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未排除事故隐患或整改不合格的,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应急管理部门为控制、减轻和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所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予以快速、从重处罚。
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须符合法定程序,并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2026/09/29
2026/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