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二)
发布时间:
2026-01-07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针对审判实践中管辖冲突频发、多发以及管辖界定不明的领域,依法明确相关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则,以减少管辖权争议,提升司法效率,并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批复自2025年12月31日起正式施行。潇耀律师将对相关内容进行介绍,仅供参考。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批复》明确: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只能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约定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管辖协议无效,并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关于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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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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