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新修改内容(二)
发布时间:
2025-12-15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对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就修订内容进行介绍(加黑部分为新修订内容),谨供参考之用。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液态乳。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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