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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自营及自营误导责任

发布日期:2021-01-11 浏览次数:743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包括提供平台服务和开展自营业务两种模式,两种经营模式存在根本的差别。无论是那种经营模式,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对平台自营相关问题以及于电商平台所作的标识等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况也作了进一步明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依法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依法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