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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实行首负责任制

发布日期:2021-01-04 浏览次数:776次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故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活,甚至生命财产安全。而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请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