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1-20 浏览次数:838次
【基本案情】
A公司系一家食品生产企业,曾委托B公司进行食品加工,将B公司结算账户信息列入A公司经常性结算信息名单中。后因B公司经营不善且被纳入失信人名单,A公司不再与B公司进行合作,但未及时将相关结算账户信息从结算系统中删除。2021年,A公司与C公司签订食品加工协议,按照协议约定,A公司应向C公司结算加工费用,在付款时,因B公司与C公司名称相似,且均在同一地区,加之财务人员在审查时疏忽大意,误将应付C公司加工费用直接转账支付给B公司,在C公司反馈未收到上述款项后,A公司经核查方才发现转账错误,在要求B公司返还款项遭拒后,A公司随即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本案案涉资金89万余元,A公司为了避免损失发生,在向B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时申请了财产保全,诉求:1、判令B公司返还不当得利89万余元;2、判令B公司支付自转账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的银行存款利息;3、诉讼费由B公司承担。
本案庭审中,B公司辩称:1、B公司在本案争议事项中不存在任何过错,错误转账的过错责任应当由A公司承担;2、因B公司涉案收款账户已被法院冻结,未发生不当得利;3、B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因B公司账户已被冻结且无力支付案涉款项,未能达成调解。
【主要做法】
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A公司的委托后,指派服务律师为A公司提供诉讼代理服务。首先,通过与委托人的沟通、证据材料的查阅,全面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其次,服务律师在收集完全部证据后,对案件进一步研判,确定管辖法院、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制定诉讼方案,准备起诉资料、完成立案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B公司是否构成不当得利,A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围绕争议焦点及B公司的答辩,服务律师发挥专业优势,通过前期扎实的准备、专业知识和辩论技巧的灵活运用,充分阐述了己方的观点和理由:B公司取得案涉款项没有合法依据,A公司没有向B公司支付案涉款项的意思表示,B公司缺乏接受该款项的意思表示,误汇行为并非法律行为,申请人的误汇行为并不当然产生该款项实体权益变化的法律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是:1、须一方取得财产利益;2、须他方受有损失;3、须受有损失与取得利益之间有因果关系;4、一方取得财产利益须无法律根据。综上,B公司作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A公司作为受损失一方可以请求B公司返还取得的利益。
经过服务律师的努力,法院采纳了代理人意见,判决支持了A公司返还不当得利及银行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未支持诉讼费由B公司承担的请求。
B公司依法上诉,二审开庭后,B公司主动撤诉,一审判决生效,案件结案。
【工作启示】
一、依据法律确定的构成要件,结合案件事实确证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性质是法律事实,其意义在于,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目的并不是对人或者行为的非难,而在于消除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的利益,并同时造成他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不当变动的事实状态,恢复正常的民法秩序。只有当受领不当得利非法利益之人明知是不当得利,仍然将不当利益据为己有的,才应当受到法律谴责。
二、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具有重要作用。
1、防止财产转移或隐匿: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意识到可能面临败诉,可能会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以逃避未来的赔偿责任。通过财产保全,法院可以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措施,从而有效防止财产的非法转移或隐匿,确保未来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2、保障判决的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确保在判决生效后,债权人能够依据判决顺利执行,获得应有的赔偿。通过对被告财产的及时控制,可以避免因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判决成为一纸空文的情况发生。
3、促进诉讼和解:在财产被保全的压力下,被告可能会更倾向于与原告达成和解,从而避免财产被长期查封或冻结。这有助于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4、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财产保全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彰显法律的威严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及时制裁和对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可以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机关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