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9-26 浏览次数:1972次
【基本案情】
A公司系一家以供应建材为主业的建筑材料公司,2021年3月,B公司向A公司采购了一批铝单板材料用于某项目的工程建设,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A公司如约按照B公司的要求完成供货,经双方结算,货款总金额为80万元。
B公司陆续向A公司转账支付40万元的货款后,又向A公司背书转让了两张票面金额均为2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剩余的40万元货款。承兑汇票的情况为:出票人及承兑人为C公司,C公司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E公司提供保证;2022年1月D公司将两张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B公司又背书转让给A公司用于支付上述采购货款。
两张承兑汇票到期后,A公司作为持票人通过电子汇票系统向承兑人提出付款申请,但遭拒付。无奈,A公司于2023年6月将B、C、D、E四家公司起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城区法院),要求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承兑汇票票面金额40万元及利息。
该宗案件经审理后,新城区法院于2023年9月作出判决,判令B、C、D、E四家公司向原告A公司连带支付4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四被告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A公司于2023年12月向新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3月,A公司申请执行的全部款项均已执行到位,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主要做法】
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A公司的委托后,指派潘弼堃律师、王力凝(实习)律师为A公司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首先,服务律师通过与委托人A公司的沟通,了解到涉案几家公司的基本情况。经查阅A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核实了A公司与B公司交易的基本情况。
其次,服务律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梳理,深入研究涉案承兑汇票的具体内容、交易背景、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关系等,同时围绕承兑汇票的法律性质、背书转让的效力、违约责任及诉讼时效等方面进行研判,归纳总结该纠纷的争议焦点。在此基础上,完善了A公司负责人和B公司负责人关于货物采购的微信聊天记录、货物的交付记录、A公司向B公司开具的发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相关证据。
在完成上述前期工作后,服务律师制定了诉讼方案,与委托人A公司明确了诉讼请求,完成案件的立案工作,并结合案件的进展情况,适时与委托人A公司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服务律师发挥了专业优势,通过精心的准备、专业知识和辩论技巧的运用,充分阐述了己方的观点和理由,并在庭审后向法庭提交了代理词,再次强调了己方的意见,最终A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审判程序结束后,服务律师积极协助、配合A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通过法院的财产查控及执行措施,最终A公司的经济损失得以挽回。本案的结果不仅维护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工作启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超期未行使,追索权将消灭。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