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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民企“五个一”专项活动之 案例普法(五)

发布日期:2023-09-15 浏览次数:366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在开展法律服务民企“五个一”专项活动中,总结梳理了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供参考。

A装饰公司起诉B公司、C公司承揽合同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A装饰公司与客户签订了《艺术墙绘委托绘制合同》,该合同中,A装饰公司为墙绘服务的提供方,在合同甲方处盖章;合同乙方由甲某手写了B公司名称并签字但未加盖B公司公章;C公司在合同乙方处加盖了公章。

A装饰公司按照《艺术墙绘委托绘制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墙绘服务并收到了B公司支付的部分款项,但在追索剩余款项时,B公司和C公司之间相互推诿,无奈,A装饰公司将B公司、C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B公司、C公司共同支付欠付的合同款项。

二、审理情况

庭审中,B公司答辩称其并没有与A装饰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上无B公司盖章,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合同上签字的甲某不是B公司员工,不能代表B公司,所以不应当由B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C公司答辩称其是材料供应商,仅向B公司供应材料,合同上加盖公章的原因是C公司公章平日放置在B公司,是B公司人员拿错了印章误盖所导致,C公司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应由其支付剩余款项。

一审法院查明,合同中虽然加盖C公司的公章,但是案涉墙绘服务实际接受方是B公司。甲某系案涉墙绘项目的负责人,其也明确承认该墙绘项目归B公司,故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B公司不符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结合相关案卷、庭审情况,维持原判。

三、评析: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虽然合同抬头公司名称和落款公章显示的公司名称不一致,但是B公司是合同的实际相对人,且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A装饰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且有效。从该案例也体现出,企业应当保管好相关印章,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认真审查双方资质、履约能力、合同公章以及签字人身份,仔细审查合同涉及的标的、数量、价款、交货方式、付款期限等关键内容,注重文本规范,避免关键条款缺失、表述不清等问题,从而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