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出口商“电放提单”的风险点(二)

发布日期:2021-10-14 浏览次数:540次

1、尽量采用CIF、CFR条件成交。如果以FOB(船上交货价)条件成交合同,则国外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一旦国外买方指定一些操作不规范而又与其关系良好的船公司,国内出口商就会面临较大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避免由外商指定货代安排运输。优先选择以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FR(成本加运费,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需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港所需的费用)的条件成交,由出口商安排租船订舱,自己找承运人,确保货物所有权,可以防止一些资信不良的货代利用“电放”程序中的漏洞进行诈骗。发货人在选择货代时可选择国际知名的航运公司如MAERSK、NYK、APL等,可以通过这些公司内部的网络系统进行“电放”,使“电放”业务变得比较安全。

2、适当采用海运单(Sea Waybill)代替“电放”提单。出口企业在近洋运输中可以采用海运单代替“电放”提单,在解决货等单问题的同时,还能有效规避“电放”提单下容易出现的货、款两空的风险。

3、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帮助出口商确保收汇、出口融资和进行买家调查。虽然,投保信用保险会增加出口商的交易成本,但它能有效转嫁“电放”业务所带来的风险。出口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投保出口信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