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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质量方面的风险点(二)

发布日期:2021-10-12 浏览次数:510次

1、出口企业作为卖方应认真履行检验义务,避免产生质量争议。出口商在国内一定要以合同约定行使检验和验收的权利,充分把握检验的机会和时间,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和生产商联系提出异议。

2、国际货物质量争议发生后要重视固定证据以保障企业权益。一旦国外买方向国内出口企业发出索赔,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内生产商书面通报国外买方索赔情况并声明保留追偿权,并发出书面通知,邀请国内生产商参与处理索赔事宜。在处理国外索赔过程中,一定要求国外买方在作为索赔依据的检验报告中详细列明与货物有关的船名、提单号码、集装箱号码、铅封号码、外包装状况、唛头、检验地点、样品提取程序、现场照片等一切相关信息及必要文件,并及时收集、保留扣款、赔款的证明。证据在形式上一定要依法经公证机关公证、使领馆认证等程序,要充分认识证据形式合法性在日后诉讼中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