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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须在法定或约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发布日期:2021-06-08 浏览次数:686次

甲公司在乙公司订制一批制服,约定逾期交付超过三个月的,甲公司有权解除该合同,但是并未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超过交付日期一年半了,乙公司仍未交付。因甲公司管理层变动,现在才主张解除权,可否获得支持?

甲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合同的解除权为除斥期间,出斥期间届满后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该条较《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新增“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时,解除权消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