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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据的三大基本规则之三:证据认定规则

发布日期:2021-05-28 浏览次数:751次

一、证据认定的一般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经过认证的证据材料才能够作为裁判依据,因此证据的认证规则非常重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但此规定过于抽象,操作性不强,造成了实务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旧证据规定》时,对于证据认定的原则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旧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旧证据规定》出台后,我国形成了“依程序、依法定、依逻辑、依经验、依职业道德”的证据认定原则,此原则也被后续出台的《民诉法解释》及《新证据规定》所承继。

二、证据认定的一般方法

除前述原则外,《新证据规定》还规定了认定证据的一般方法,具体如下:

《新证据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了单一证据的认定方法:

1、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新证据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对于全部证据的认定方法: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