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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据的三大基本规则之一:举证责任规则

发布日期:2021-05-26 浏览次数:736次

一、概念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从前述定义来看,举证责任包含双重含义,第一重含义是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属于诉讼中的进攻或防御行为,被称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第二重含义是到了案件最终阶段时,案件事实仍真伪不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对该不利事实承担不利后果,被称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二、法律依据

我国《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对此进行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对应“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第二款规定则对应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其与当事人的主张息息相关,当事人提出请求,就必须要有所依据,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责任问题。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诉讼过程中附条件出现的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的承担主体事先通过实体法律规范予以确定,在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做出裁判确定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承担该事实真伪不明产生的实体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实质上是对事实真伪不明的一种法定的风险分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