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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发布日期:2021-05-25 浏览次数:684次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民事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律对其要求的越严格,越能让程序公正得到合理的保障。回避制度的实行,一方面可以减少因非正当因素对审判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可以使与案件有关的人员退出诉讼和审理,增强人民法院的公正度,消除当事人不必要的疑虑,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义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