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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期限,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发布日期:2021-04-28 浏览次数:717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条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新增“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