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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行为是否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发布日期:2021-03-26 浏览次数:816次

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之后,原不动产权利人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再次处分不动产的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