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继承权的丧失及恢复

发布日期:2021-03-04 浏览次数:868次

《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此条款新增两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一是隐匿遗嘱,情节严重,二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除此之外,本条新增了继承人宽恕制度,在继承人有以上行为丧失继承权后,如果继承人确实有悔改的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原谅宽恕的,或者是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则该继承人恢复继承权。但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适用宽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