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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的六种形式

发布日期:2021-02-24 浏览次数:751次

1、自书遗嘱:遗嘱人生前亲手书写的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亲自书写,口述内容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的记载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不可对遗嘱内容做出更改或者修正。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加的订立遗嘱的形式,通过电脑打印订立的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也是《民法典》新增加的订立遗嘱的形式,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订立公正遗嘱不能委托他人代理,须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在公证员面前亲自书写或口述遗嘱内容,公证机关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公正。